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规范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不同。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概念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须是董事、经理,就需要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概念务,只以约定为首要条件,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职员不需要承担义务;后者是企业的职员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含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外贸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来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会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职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借助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是任职单位的商机,不能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相同种类的业务。简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法概念务。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职员依法定或约定,竞业限制竞业禁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肯定时期内,不能到生产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且具备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与外贸原单位有角逐关系的相同种类商品或经营相同种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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