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云南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云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12月12日
云南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进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建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公告》、《云南贯彻<工伤保险>推行方法》、《云南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推行建议》拟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云南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外省市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含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方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备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尤其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打造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交费。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交费、吨煤商品提取成本、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肯定比率提取成本等交费方法。具体方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定。
第五条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区域,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法实行。尚未打造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区域,要根据《云南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推行建议》需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并根据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