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处分等有关特殊职员的薪资怎么样支付
依据《薪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5条的规定:关于特殊职员的薪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薪资支付:
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外贸原单位工作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依据具体状况自主确定其薪资报酬;
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留审察、拘留、缓刑、监外实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好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薪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薪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薪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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