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情不是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公告,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状况予以处置:
1、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虽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越六1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公告,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公告,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察,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