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他们当事人倡导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他们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暂停。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仲裁时效
时效是指肯定的事实状况持续存在肯定时间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仲裁时效具体来讲就是指权利人于肯定期间内不可以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仲裁时效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可以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况为首要条件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不是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备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能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备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规范有哪些用途就是使事实状况与法律状况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况,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二,督促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准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有益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三,有益于正确处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规范督促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如此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置,预防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很难辨认而致使错误裁决。
1.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民法典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不同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质实行中,因为有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状况非常复杂,劳动者很难在六10日内申请仲裁,总是由于超越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总是是最后没方法,迫不能已才去倡导权利,这个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10日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有很多建议觉得劳动法中规定的六10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参照了民法典关于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