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没办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没办法和谐配合”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法第25、26、2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
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若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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