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打造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工伤事故报告;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或可以证明工伤事故的其它有关材料;
6、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因为机动车辆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评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0、是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伤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1、是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13、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工会介绍信。
2、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局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印发《补正材料公告书》。
3、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是劳动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局应当受理,并印发《工伤认定受理公告书》;反之,则不予受理,印发《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公告书》,公告书上载明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