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法律规定
《中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
这里的“报告‘仅指说明,无批准的意思。”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须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一是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濒临破产,让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中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收拾的一种再建型破产规范。如企业经营不善,很难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不过遇见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能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宣布进入整顿期。在国内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可以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紧急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职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是集中的辞退职员,所以某些与个别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因为裁员总是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遭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因为裁员是用人单位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没过错,因此假如劳动者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就不能被裁减: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