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贵阳行政地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劳动关系。
第四条贵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织推行。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管理劳动合同。
工商、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推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第一个工作日之前。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含: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