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劳动能力鉴别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不真实鉴别建议的;提供不真实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职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灭失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经办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责任职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交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状况记录的;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