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弟弟在上班发病,回宿舍休息不到两小时人就过世了,家人找单位协商,单位称我弟弟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职位,而且也没经过抢救,过世了跟单位没关系,请问大家怎么样维权?
答:这个状况应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拟制工伤的认定,该项规定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职工的死亡事件是不是满足“工作时间”、“工作职位”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在《工伤保险条例》未有明确概念。《中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确定有职工工作时间、单位规定时间和拟定上下班具体时间,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一般来说,工作时间一般为正常上班时间。
“工作场合”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亦未有明确概念。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三条内容,工作场合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所有地址。一般来说,工作场合包含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平时工作所在场合与同意单位领导临时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场合等。“工作职位”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亦未有明确概念。一般来说,工作职位是在工作场合拓展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地址,而工作场合包含固定有形工作场合和流动性无形工作场合等,工作职位外延一般要小于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工作职位”本身均没被行政法规直接概念,故其适用范围从立法目的等来讲存在比较宽泛的讲解,对于个案的多样性应具体剖析,结合工伤保险原旨等予以综合考量合理认定,不可以呆板地适使用方法律,而案涉有关事实涵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法律要件仅从一般含义去理解即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首要条件要件是该“突发疾病”特定具体事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之中发生。如果是下班之后疾病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便疾病产生是什么原因可能是工作缘由,原则上亦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反之,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便该疾病产生缘由不是工作缘由,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是什么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你弟弟是在工作过程中身体不适,即可以认定“突发疾病”确系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发作的事实,其死亡事件满足这一构成要件,另外死亡时间是在离岗后2小时内,虽然未抢救,但苛求职员一旦突发疾病后就径直送往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质情况,且与大家生活情理相悖,故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情绪,可以认定工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