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信息:市政府已于近日颁布了《青岛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两项重大政策的颁布,意味着农民工将享受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和工伤待遇。
据介绍,我市现有农民工约80万人,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为了保障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我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门为农民工拟定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依据规定,凡与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城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都可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按规定比率一同缴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1998年十月1日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本市户籍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质参保交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市户籍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与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在本市实质交费不足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十月1日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参保交费的农民工,其退休条件及待遇计发方法仍按原规定实行。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区域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按《暂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地区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区域,社会保险关系没办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市劳动保障局讲解说,近年来,我市在政策上已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但因为种种缘由,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面比较低,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将来,总是得不到足额的保障和准时的救治。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规定,可以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参保单位救治及经济补偿成本,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参保农民工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
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含在外省市注册、在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来自农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均应给招用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成本由单位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交费。发生工伤可按鉴别等级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