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贵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方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研究赞同,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黔南州长:蒙启良
二○○四年12月2日
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贵州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质,拟定本暂行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州行政地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州行政地区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根据《条例》、《方法》和本暂行方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州内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及其有关待遇的管理服务工作。
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伤发生状况打造相应经办机构,承办本单位的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和工会组织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推行工伤保险的有关配套文件。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及其征缴
第五条我州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市)级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置收入和支出户,收入户资金于次月10日前全部划入州级经办机构,州级经办机构将收入户资金大全缴入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后收入户无余额。支付时由州财政局将资金从州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州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州级经办机构再拨付到参加统筹地经办机构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罚款、地方性财政补贴、社会捐赠与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别费;
(十一)工伤预防与工伤事故调查等成本;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成本。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征缴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到所在地州或者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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