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文备[2006]53号
为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规范,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建议》(国发〔200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质,拟定本推行方法。
1、参保范围、对象、方法
(一)参保范围
在本县行政地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与在市外注册来本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来企业均需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对象
在本县行政地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与在市外注册来本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外来企业用的农民工。
(三)参保方法
所有企业用的农民工均以实名制的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用的农民工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施工期间所用职员实行实名动态管理,职员发生增减变化,应准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变动名单。
2、参保需要
在推进农民工参保中要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企业带动全部企业,从2006年9月1日起所有企业用的农民工都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2006年9月1日后未参保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下达《重庆参加工伤保险公告书》,限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交费申报手续。
逾期企业不办理参保登记和交费申报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联合发出《重庆工伤保险限时参保公告书》,督促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和交费申报手续。
对拒不参保的应参保企业,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交费薪资基数和费率,拟定征缴计划,移交地税部门组织征收,先收费后补办手续。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县建委应严格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不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县安监局应严格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参保交费基数和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不可以按月申报交费薪资基数的,交费以工程项目施工中标价为基数,按工程项目中标价3‰的比率交费;增加工程造价的,按增加造价的3‰补缴工伤保险费。其余企业按薪资基数交费,费率按规定核定。
4、参保手续及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一)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开工前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施工招投标确认书、施工合同、用工计划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余企业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保险费的征收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交费金额后,由地税部门一次性征收。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缴纳,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本钱。其余企业按月缴纳。
(三)打造职工个人档案和工伤事故档案
企业对参保农民工应打造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信息档案应包括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离开时间及薪资花名册等内容。
农民工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企业应准时打造职工事故伤害档案。职工事故伤害档案应包括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受伤害时间、地址、缘由、受伤害部位等内容。
5、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
(一)工伤认定
农民工遭到事故伤害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县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向工伤经办机构申报,同时到县行政审批大厅填写《事故伤害报告表》,县劳动保障局接到企业的事故伤害报告后,应准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逾期不报的,有关责任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待遇支付
对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工伤保险推行暂行方法〉的公告》(渝府发〔2003〕82号)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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