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薪资是劳动争议中困难程度特别高的一项仲裁请求,不被支持的概率很大。其中主如果证据的问题。
除去证据问题,加班薪资的仲裁时效也尤为重要。
由于在劳动仲裁中,单位一方总是会用仲裁时效进行抗辩。
加班薪资仲裁时效问题,看上去法律法条规定明确,其实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差错,各地司法判决也存在口径差异。
依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此条看,除去劳动报酬以外,普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那加班薪资是不是是劳动报酬?是不是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与国家统计局《关于薪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第1号令),劳动报酬主要包含薪资(计时、计件)、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薪资、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
从概念看,加班薪资是劳动报酬。因此,加班薪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理解此条,假如在职期间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不受1年限制,可以倡导入职以来所有年度的加班薪资。
当然实质操作起来有非常大困难程度。第一是在职期间仲裁加班薪资会致使比较被动,非常可能被公司穿小鞋或辞退,第二其实超越两年的加班费诉求的证据搜集确实比较难。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理解此条,如在辞职之后倡导加班薪资,则应该在辞职一年内提出,如超越1年,则没办法倡导任何加班薪资了。那此条,是说只能倡导一年的加班薪资,还是可以倡导入职以来所有年度的加班薪资?
此条规定的是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间,并非限定倡导加班薪资的年限。与之前条文是并列关系,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可以仲裁入职以来所有年度的加班薪资。
全国绝大多数区域,觉得加班薪资是”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因此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浙江例外。明确规定只支持2年的加班费,向前推2年,2年内予以保护,2年以外不予保护。
浙法民一(2009)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薪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江苏南京例外,明确仅支持1年的加班费。
2009年9月30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班薪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建议》第一条,依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薪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了解或应当了解克扣加班薪资之日起计算,超越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
在南京的地方规定中,大家看到“克扣加班薪资”几字。
实质加班薪资确实可分为从未支付过加班薪资(拖欠加班薪资),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加班薪资计算基数存在争议(未足额支付加班薪资)。
南京觉得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薪资的行为应是克扣薪资,与拖欠薪资性质有别,因此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倡导加班薪资,必须要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地方规定,在有效的时间内提出诉求,以免错失良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