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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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进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风险原因引起的疾病。
职业风险原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风险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原因的总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有职业风险原因作业的单位和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拟定当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支持和鼓励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一流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常识。
第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本省行政地区内的中央直属、省直属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拓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打造完善职业卫生规范,改变劳动条件,使作业场合职业风险原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指标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
劳动者有知道作业场合职业风险原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手段的权利,有同意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有依法需要有害作业单位改变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