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联系与有什么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达成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无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其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故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关系中的权益倡导人在法按期限内不可以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规范。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按期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行〈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联系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可以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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