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辽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辽劳社函[2005]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我厅《关于印发辽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公告》(辽劳社发[2005]38号)下发后,一些统筹区域反映,因为医保药品目录计算机软件更新程序复杂,7月1日实行新目录有肯定困难;还有些询问新版药品目录中门诊用药的意思。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1、关于新版药品目录的实行时间
鉴于实行新版药品目录需要更新和维护计算机软件系统,且此项工作复杂,因此,辽劳社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新版药品目录的实行时间可适合后延,具体实行时间由各统筹区域依据计算机软件系统更新工作进展状况自行确定,但实行时间最迟不能超越2005年9月1日。
各市医保行政管理机构、经办机构与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协作,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会同软件开发商一同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软件更新和维护工作。要组织有关职员好好学习有关文件和新版药品目录,准时、准确地向软件开发商提出软件更新需要。各统筹区域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房的软件更新和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新版药品目录投入用后互联网安全运行,努力保证参保职员在互联网调试期间的就诊购药需要。
2、关于门诊用药的讲解
新版药品目录增加了门诊用药的规定,并在目录备注栏以“△”标识,其含义为:参保职员在门诊、住院时用此类药品或在定点零售药房购买此类药品的成本,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此类药品成本;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项目,此类药品的成本不计入基数。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
3、依据省直医保计算机软件更新维护进展状况,省直基本医保实行新版药品目录的时间后延,并与沈阳实行的时间同步。
辽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6月27日